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執行外勤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 第 5 條

五 為有效使用車輛,每壹輛配置兩股,分上、下午輪流使用,如車輛不敷使用時由執行處科長調度安排之。各股不動產拍賣及傳訊,應與外勤現場執行時間互為配合,分別於上、下午實施,以二個月為一期,由執行處科長於每月終了前製作次月車輛調度使用表,通知各股書記官及駕駛辦理,並副知總務科。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執行外勤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第 5 條,車輛的使用需進行有效的安排。每輛車配置兩個股,分別由上午和下午輪流使用。如果車輛數量不足以滿足使用需求,則由執行處科長進行調度安排。在拍賣和傳訊等不動產執行任務中,需與外勤執行的時間互相配合,上午和下午分別執行,每期為兩個月。執行處科長應於每月結束前製作次月的車輛調度使用表,並通知各股的書記官和駕駛人員,亦副知總務科相關事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