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執行外勤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 第 8 條
八 車輛維護、油料供應由總務科負責辦理。各駕駛平時應注意車輛保養,行車前應詳予檢查,發現機件故障應即報請修理,務使車輛保持良好狀況。出勤時,行車不得超速,或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各項規定,以維行車安全。駛抵執行現場,車輛應放置適當地點,避免接近不正當場所。車輛停妥後,駕駛應留守車內,不得遠離,以防車輛意外受損。每日車輛使用完畢,應即清洗乾淨駛回車庫或指定之地點妥為停放,駕駛每日應詳填行車紀錄表 (附件三) ,一式二份,陳閱後分送總務科及民事執行處科長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執行外勤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第 8 條,車輛使用管理的職責由總務科負責,包括車輛的維護和油料供應。駕駛員在日常使用時應留意車輛的保養,並在行車前仔細檢查,如發現機件故障應立即報修,以確保車輛狀況良好。在出勤時,駕駛員不得超速或違反任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確保行車安全。到達執行現場後,應將車輛適當地停放在避免接近不正當場所的地點。停妥後,駕駛員應留守車內,不得離開,以防止車輛意外損壞。每天使用完畢後,應立即清洗並將車輛駛回車庫或指定地點停放,並填寫行車紀錄表並提交給總務科和民事執行處科長備查。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執行外勤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