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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執行外勤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 第 9 條

九 執行公務車,除配置之駕駛外,其他人員不得要求代為駕駛,亦不得駛往與執行公務無關之地點。違者駕駛與該代駕駛之人員應一併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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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問涉及的「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執行外勤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第 9 條」是一個規定公務車輛使用的管理要點,以下是對該法條進行釋義的內容: 依據該管理要點第9條,司法院所屬地方法院在執行公務時使用的公務車,除了駕駛員之外,其他人員不得要求代他人駕駛,也不得將公務車開往與執行公務無關的地方。若有違反者,不僅要對代駕駛的人員處分,同時也要對駕駛人員進行處分。 目的是為確保司法院所屬地方法院公務車的使用的安全與正確性,避免無關人員濫用公務車輛或將其開到無關地點,以維護公務車的適當使用和避免不必要的損壞或濫用。 參考資料中未提到具體的範例,但該管理要點可透過臺灣司法院官網或相關法規查詢平台,以獲取更詳盡與最新的相關資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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