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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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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各法院職務宿舍及設備情形,總務單位應會同有關單位實施檢查,每年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應詳載宿舍檢查報告單 (格式如附件六) ,如有修繕之必要者,應依規定報請修繕。 附件六 (全 銜) 宿舍檢查報告單 ┌────┬───┬──┬─────┬────────┬───┐│宿舍編號│ │地址│ │現居住人職稱姓名│ │├────┼───┴┬─┴──┬──┴────────┴───┤│檢查項目│損壞情形│損壞原因│檢查人意見 │├────┼────┼────┼───────────────┤│ │ │ │ ││ │ │ │ ││ │ │ │ ││ │ │ │ ││ │ │ │ │├────┼────┴────┴───────────────┤│備 註│ │├──┬─┴────┬────┬────┬──┬───────┤│機關│ │事務主管│ │檢查│ ││首長│ ├────┼────┤人員│ ││批示│ │會計主管│ │ │ │└──┴──────┴────┴────┴──┴───────┘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第12條規定,各法院的職務宿舍及設備情形,每年至少應進行一次檢查,並將檢查結果記錄在宿舍檢查報告單上(附件六)。如有需要進行修繕的情況,則應按照規定提出修繕申請。 根據附件六的格式,宿舍檢查報告單包括以下內容: - 宿舍編號、地址及現居住人的職稱和姓名; - 檢查項目、損壞情形、損壞原因; - 檢查人的意見; - 備註; - 機關首長、事務主管、會計主管的批示。 這一規定旨在確保法院職務宿舍的維護和管理,保持良好的宿舍情況。宿舍檢查的結果應詳細記錄並提供給相關單位,以便修繕和維護工作的進行。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施行日期:103年1月1日,資料來源: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detail.asp?id=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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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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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第 12 條規定:「十二 各法院職務宿舍及設備情形,總務單位應會同有關單位實施檢查,每年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應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