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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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各法院職務宿舍除每年定期檢查修繕外,借用人發現有修繕之必要者,得填具宿舍修繕申請單 (格式如附件七) 送總務單位核辦。其修繕之先後,依申請之順序定之。有安全顧慮經總務單位會同會計單位檢查屬實者,陳奉院長核可後得優先修繕,借用人如願自費修者繕者,應填具宿舍自費修繕申請單 (格式如附件八) 送請總務單位陳報院長批准後始得為之,惟交還宿舍時不得拆除所增設之工作物及請求補償其修繕費用。 附件七 ┌──────────────────────────────┐│ (全銜) 宿舍修繕申請單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宿舍│ │所在地│ │申請人│ │服務│ ││編號│ │ │ │簽名蓋│ │單位│ ││ │ │ │ │章 │ │ │ │├──┴─┬──┼──┬┴───┴───┴┬──┴─┬┴───┤│修繕項目│單位│數量│損壞情形及需修程度│損壞原因│查勘意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機關│ │事務主管│ │查勘人│ ││首長│ ├────┼─────┤ │ ││批示│ │會計主管│ │簽 章│ │└──┴─────┴────┴─────┴───┴──────┘ 附件八 ┌──────────────────────────────┐│ (全銜) 宿舍自費修繕申請單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宿舍│ │所在地│ │申請人│ │服務│ ││編號│ │ │ │簽名蓋│ │單位│ ││ │ │ │ │章 │ │ │ │├──┴─┬──┴───┴┬──┴─┬─┴──┬┴──┴───┤│修繕項目│修繕情形及原因│工 程│數 量│查 勘 意 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機關│ │事務│ │查勘人│ ││首長│ │主管│ │ │ ││批示│ │核章│ │簽 章│ │├──┴──────┴──┴──────┴───┴──────┤│借用人因修繕所增設之工作物,於遷出借用宿舍時應歸貸與人所有,││不得拆除,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貸與人補償。 │└──────────────────────────────┘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條內容,我們可以進行以下釋義: 首先,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第13條,借用人發現有修繕之必要時,可以填具宿舍修繕申請單(附件七),送總務單位核辦。修繕的先後順序依照申請的順序確定。如果總務單位與會計單位檢查後發現有安全顧慮,並陳奉院長核可後,可以優先進行修繕。借用人如果想自行支付修繕費用,需要填具宿舍自費修繕申請單(附件八),送請總務單位陳報院長批准。然而,在交還宿舍時,不能拆除所增設的工作物,也不能要求補償修繕費用。 至於附件七和附件八,它們分別是宿舍修繕申請單和宿舍自費修繕申請單的表格。這些表格需要填寫宿舍的相關資訊,包括宿舍編號、位置、申請人等等。附件七中還需要填寫修繕項目的單位、數量、損壞情形和需修程度等相關資訊。附件八則需要填寫修繕項目、修繕情形及原因、工程數量和查勘意見等相關資訊。 以上釋義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以及相關法條內容進行解析。
- 核名詞
- 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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