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加強本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之管理,維護整潔,特訂定本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5.07.18
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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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法院之職務宿舍供庭長、法官、公設辯護人借住,借用之期間,以借用人在該法院任職期間為限。
三 借用人應先填具申請單 (格式如附件一) ,經單位主管證明送交總務單位登記後,會同有關單位審核得借用宿舍之等級,轉陳院核准,作為借用宿舍之依據。
附件一
┌──────────────────────────────┐│ (全 銜) 借用職務宿舍申請單 │├────┬──┬──┬────────┬───┬───┬──┤│服務單位│姓名│職稱│眷 屬│到 職│申請宿│備考││ │ │ ├──┬──┬──┤年月日│舍等級│ ││ │ │ │稱謂│姓名│職業│ │ │ │├────┼──┼──┼──┼──┼──┼───┼───┼──┤│ │ │ │ │ │ │ │ │ │└────┴──┴──┴──┴──┴──┴───┴───┴──┘單位主管:
人事單位:
申請人 (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主辦人員審核意見│ │├────────┼─────────────────────┤│主管單位意見 │ │├────────┼─────────────────────┤│核示 │ │└────────┴─────────────────────┘
四 借用職務宿舍經院長核准後,總務單位應即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 (格式如附件二) 一式三聯,第一聯通知借用人,第二聯通知宿舍管理人員,第三聯存查。
附件二
宿舍借用通知單
┌──────────────────────────────┐│ (全 銜) ││ 宿舍借用通知單 │├──────────────────────────────┤│ (文號) ││ 字第 ││臺端借用本院 街 巷 號 字第 號││宿舍,業經陳奉 院長核准,希於十日內辦妥簽約借用手續,並於公││證簽約後十日內遷入,逾期認作自願放棄,請 查照。 ││ 此致 ││ 先生 ││ (總務管理單位) 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五 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於十日經法院公證簽訂借用契約 (如附件三)
,並於公證簽約後十日內遷入,逾期以棄權論
附件三
(全 銜) 職務宿舍借用契約
機關:臺灣 法院 (以下簡稱貸與人)
立職務宿舍借用契約人 茲以借用人姓名: (以下簡稱借用人)
服行公務需要,向貸舉人借用後開宿舍使用,雙方議定條件如次:
一 宿舍所在地及使用範圍:
(一) 宿舍坐落:
(三)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
(四) 構造情形:
(五) 使用範圍:
二 借用期間:以借用人在本院任職期間為借用期間,借用人因輪調或調離本院及退休、資遣、辭職時,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貸與人;受撤職、免職、停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貸與人。借用人如在職死已,應由其繼承人或現住於該宿舍之人在三個月內遷出將宿舍交還貸與人。
三 借用人獲得輔助或貸款購置 (建) 住宅時,應於一個月內遷出將借出宿舍交還貸與人。
四 借用人不得將借住之宿舍供他人居住,亦不得將宿舍私相交換、出 (分) 租、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並應依規定負擔宿舍管理費用。
借用人未實際居住,經查屬實者,應將所借用之宿舍交還貸與人。
五 借用人願遵守本契約及「事務管理規則」有關宿舍管理部分,本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之規定。
六 借用人不得在借住房屋內堆放危險物品或供做違法行為之處所,如因而發生任何事故時,應由借用人負完全責任,貸與人並得終止本契約。
七 借用人如違反本契約之約定者,貸與人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即遷出,並將宿舍交還貸與人;如不履行時,應逕受強制執行。
契約書一式三份,貸與人、借用人各執一份,經雙方請求法院公證始生效力。
機關名稱:臺灣 法院
法定代理人:
職稱:
借用人
姓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六 借用人違反左列規定者,喪失其借用權利,應於一個月內交還所借用之宿舍:
(一) 不得將宿舍出 (分) 租、轉借、調換、增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
(二) 為維護宿舍之完整,借用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倘有人為之損毀應負責修護。
(三) 宿舍用電應依規定辦理,嚴禁擅自接用電線以策安全。
(四) 宿舍內公有傢俱、水電衛生及安全設備應愛惜使用。
(五) 宿舍內外應保持整潔,嚴禁隨地吐痰,亂拋雜物,確保公共衛生。(六) 宿舍內嚴禁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七) 宿舍內應保持寧靜不得喧嘩吵鬧及其他妨礙安寧之行為。
(八) 宿舍嚴禁存放違禁或危險物品,如經查覺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九) 遇颱風、地震、火警或其他意外事件發生時,借住人應聽從有關人員之指導,採取適當措施以維公共安全。
七 借用人因離職 (輪調或調離宿舍所有之法院) 及退休、資遣、辭職時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免職、停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借用人如在職時死已,應由其繼承人或現住於宿舍之人在三個月內遷出交還宿舍。
八 職務宿舍逾期不遷出或交還時,應陳報院長,並由總務單位依經公證之借用契約所載,報請強制執行,併得通知有關機關停止供應水電瓦斯。
九 各法院職務宿舍借用人違反本要點之規定,因而致該法院受有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十 各法院總務單位應依左列規定將職務宿舍繪製圖說及編號,以利管理:
(一) 職務宿舍應繪製詳細平面圖 (格式如附件四) ,平面圖應記載坐落、方向、附近街道、土地面積、房屋構造及固定設備之位置,並應拍攝宿舍正面照片存查。土地、房屋面積變更時,應重行繪製圖說及拍照,註明繪製日期。
(二) 職務宿舍得視面積大小,分設等級,編訂號碼,詳予登記 (登記冊格式如附件五) ,連同平面圖彙訂成冊,由總務單位管理。
附件四
(全 銜) 宿舍平面圖總冊
┌───────┬──────┬─────────┬──┬──┐│房 屋 稱 類│ 編號│ 字第 號│等級│ │├──┬────┼──────┼────┬────┴──┼──┤│座落│ │土地面積 │ │房屋構造及面積│ │├──┴────┴──────┴────┴───────┴──┤│ ││ (土地謄本房屋平面圖黏貼處) ││ ││ │└──────────────────────────────┘
附件五
┌──────────────────────────────┐│ (全 銜) 宿舍登記冊 │├──┬─┬───┬───────────────┬──┬──┤│房屋│等│所在地│借用人 │管理│備註││編號│級│ ├──┬──┬────┬────┤人員│ ││ │ │ │姓名│人口│遷入日期│遷出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一 職務宿舍之等級與借用人申借宿舍等級之資格 (如職等、職務、服務年資、人口) 等事項,由各法院視實際情形自行訂定之。
十二 各法院職務宿舍及設備情形,總務單位應會同有關單位實施檢查,每年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應詳載宿舍檢查報告單 (格式如附件六) ,如有修繕之必要者,應依規定報請修繕。
附件六
(全 銜) 宿舍檢查報告單
┌────┬───┬──┬─────┬────────┬───┐│宿舍編號│ │地址│ │現居住人職稱姓名│ │├────┼───┴┬─┴──┬──┴────────┴───┤│檢查項目│損壞情形│損壞原因│檢查人意見 │├────┼────┼────┼───────────────┤│ │ │ │ ││ │ │ │ ││ │ │ │ ││ │ │ │ ││ │ │ │ │├────┼────┴────┴───────────────┤│備 註│ │├──┬─┴────┬────┬────┬──┬───────┤│機關│ │事務主管│ │檢查│ ││首長│ ├────┼────┤人員│ ││批示│ │會計主管│ │ │ │└──┴──────┴────┴────┴──┴───────┘
十三 各法院職務宿舍除每年定期檢查修繕外,借用人發現有修繕之必要者,得填具宿舍修繕申請單 (格式如附件七) 送總務單位核辦。其修繕之先後,依申請之順序定之。有安全顧慮經總務單位會同會計單位檢查屬實者,陳奉院長核可後得優先修繕,借用人如願自費修者繕者,應填具宿舍自費修繕申請單 (格式如附件八) 送請總務單位陳報院長批准後始得為之,惟交還宿舍時不得拆除所增設之工作物及請求補償其修繕費用。
附件七
┌──────────────────────────────┐│ (全銜) 宿舍修繕申請單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宿舍│ │所在地│ │申請人│ │服務│ ││編號│ │ │ │簽名蓋│ │單位│ ││ │ │ │ │章 │ │ │ │├──┴─┬──┼──┬┴───┴───┴┬──┴─┬┴───┤│修繕項目│單位│數量│損壞情形及需修程度│損壞原因│查勘意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機關│ │事務主管│ │查勘人│ ││首長│ ├────┼─────┤ │ ││批示│ │會計主管│ │簽 章│ │└──┴─────┴────┴─────┴───┴──────┘
附件八
┌──────────────────────────────┐│ (全銜) 宿舍自費修繕申請單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宿舍│ │所在地│ │申請人│ │服務│ ││編號│ │ │ │簽名蓋│ │單位│ ││ │ │ │ │章 │ │ │ │├──┴─┬──┴───┴┬──┴─┬─┴──┬┴──┴───┤│修繕項目│修繕情形及原因│工 程│數 量│查 勘 意 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機關│ │事務│ │查勘人│ ││首長│ │主管│ │ │ ││批示│ │核章│ │簽 章│ │├──┴──────┴──┴──────┴───┴──────┤│借用人因修繕所增設之工作物,於遷出借用宿舍時應歸貸與人所有,││不得拆除,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貸與人補償。 │└──────────────────────────────┘
十四 職務宿舍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致遭受損害無法居住者,總務單位應予緊急處置。
十五 各法院職務宿舍修繕費用,應由總務單位會同會計單位,擬具年度修繕計畫,經院長核定後,依據所擬計畫編列年度預算。
十六 本要點經陳報司法院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全文共 16 條,最新異動日為 95.07.18,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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