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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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借用人違反左列規定者,喪失其借用權利,應於一個月內交還所借用之宿舍: (一) 不得將宿舍出 (分) 租、轉借、調換、增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 (二) 為維護宿舍之完整,借用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倘有人為之損毀應負責修護。 (三) 宿舍用電應依規定辦理,嚴禁擅自接用電線以策安全。 (四) 宿舍內公有傢俱、水電衛生及安全設備應愛惜使用。 (五) 宿舍內外應保持整潔,嚴禁隨地吐痰,亂拋雜物,確保公共衛生。(六) 宿舍內嚴禁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七) 宿舍內應保持寧靜不得喧嘩吵鬧及其他妨礙安寧之行為。 (八) 宿舍嚴禁存放違禁或危險物品,如經查覺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九) 遇颱風、地震、火警或其他意外事件發生時,借住人應聽從有關人員之指導,採取適當措施以維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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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第 6 條的規定,如果借用人違反以下規定,就喪失其借用權利,應在一個月內交還所借用的宿舍: (一) 不得將宿舍出租、轉借、調換、增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 (參考資料:《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第 6 條) 例子:如果借用人將宿舍出租給他人使用,或者將宿舍用於商業目的,就違反了此規定。 (二) 為維護宿舍的完整,借用人應盡善良管理人的責任,如果有任何人為的損毀,借用人應負責修護。 (參考資料:《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第 6 條) 例子:如果借用人因疏忽或故意而導致宿舍損壞,就需要負責維修或修復。 (三) 宿舍用電應依規定辦理,嚴禁擅自接用電線以策安全。 (參考資料:《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第 6 條) 例子:如果借用人私自接線或擅自修改宿舍的電力設施,就違反了此規定。 (四) 宿舍內的公共家具、水電衛生設備應該妥善使用,不可損壞。 (參考資料:《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第 6 條) 例子:如果借用人故意或怠慢地破壞宿舍內的公共家具或設施,就違反了此規定。 (五) 宿舍內外應該保持整潔,並且禁止隨地吐痰或亂拋雜物,確保公共衛生。 (參考資料:《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第 6 條) 例子:如果借用人不注意宿舍的清潔和衛生,導致宿舍內外骯髒或有垃圾,就違反了此規定。 (六) 宿舍內嚴禁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參考資料:《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第 6 條) 例子:如果借用人在宿舍內酗酒、賭博或從事其他不道德的行為,就違反了此規定。 (七) 宿舍內應保持宁靜,不得喧嘩吵鬧或干擾其他住戶的安寧。 (參考資料:《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第 6 條) 例子:如果借用人在宿舍內大聲喧嘩、吵鬧,或者干擾其他住戶的安寧,就違反了此規定。 (八) 宿舍嚴禁存放違禁或危險物品,如果發現應報告主管機關處理。 (參考資料:《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第 6 條) 例子:如果借用人在宿舍內存放違禁品或危險物品,就違反了此規定。 (九) 遇到颱風、地震、火災或其他意外事件時,借用人應該聽從有關人員的指示,採取適當的措施以確保公共安全。 (參考資料:《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第 6 條) 例子:如果借用人在災難發生時不聽從相關人員的指示,或者不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就違反了此規定。 以上是對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第 6 條的逐條解釋和相關範例。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 善良管理人名詞
- 經查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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