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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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借用人因離職 (輪調或調離宿舍所有之法院) 及退休、資遣、辭職時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免職、停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借用人如在職時死已,應由其繼承人或現住於宿舍之人在三個月內遷出交還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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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第7條,借用人在下列情況下應在特定期限內遷出宿舍並歸還: 1. 離職 (輪調或調離宿舍所有之法院):借用人在離職時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宿舍。 2. 退休、資遣、辭職:借用人在退休、資遣、辭職時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宿舍。 3. 受撤職、免職、停職處分:借用人在受到撤職、免職、停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宿舍。 4. 借用人如在職時死亡:在借用人在職時死亡,則應由其繼承人或現住於宿舍之人在三個月內遷出並歸還宿舍。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 資遣名詞
- 撤職名詞
- 免職名詞
- 停職名詞
- 繼承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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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