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八 職務宿舍逾期不遷出或交還時,應陳報院長,並由總務單位依經公證之借用契約所載,報請強制執行,併得通知有關機關停止供應水電瓦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個問題所提到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第 8 條,我沒有任何參考資料可以提供。
- 公證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