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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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各法院職務宿舍借用人違反本要點之規定,因而致該法院受有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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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第9條的規定,如果職務宿舍的借用人違反了該要點的規定,造成法院受到損害,該借用人應負擔賠償責任。 例如,如果借用人未按照要點中規定的借用期限遷出宿舍,或是造成宿舍損壞等情況,這些行為都可能導致法院受到損害,借用人就需要負起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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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