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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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於十日經法院公證簽訂借用契約 (如附件三) ,並於公證簽約後十日內遷入,逾期以棄權論 附件三 (全 銜) 職務宿舍借用契約 機關:臺灣 法院 (以下簡稱貸與人) 立職務宿舍借用契約人 茲以借用人姓名: (以下簡稱借用人) 服行公務需要,向貸舉人借用後開宿舍使用,雙方議定條件如次: 一 宿舍所在地及使用範圍: (一) 宿舍坐落: (三)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 (四) 構造情形: (五) 使用範圍: 二 借用期間:以借用人在本院任職期間為借用期間,借用人因輪調或調離本院及退休、資遣、辭職時,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貸與人;受撤職、免職、停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貸與人。借用人如在職死已,應由其繼承人或現住於該宿舍之人在三個月內遷出將宿舍交還貸與人。 三 借用人獲得輔助或貸款購置 (建) 住宅時,應於一個月內遷出將借出宿舍交還貸與人。 四 借用人不得將借住之宿舍供他人居住,亦不得將宿舍私相交換、出 (分) 租、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並應依規定負擔宿舍管理費用。 借用人未實際居住,經查屬實者,應將所借用之宿舍交還貸與人。 五 借用人願遵守本契約及「事務管理規則」有關宿舍管理部分,本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之規定。 六 借用人不得在借住房屋內堆放危險物品或供做違法行為之處所,如因而發生任何事故時,應由借用人負完全責任,貸與人並得終止本契約。 七 借用人如違反本契約之約定者,貸與人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即遷出,並將宿舍交還貸與人;如不履行時,應逕受強制執行。 契約書一式三份,貸與人、借用人各執一份,經雙方請求法院公證始生效力。 機關名稱:臺灣 法院 法定代理人: 職稱: 借用人 姓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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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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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證名詞
- 茲名詞
- 資遣名詞
- 撤職名詞
- 免職名詞
- 停職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經查名詞
- 事務管理規則法規
- 強制執行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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