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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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借用職務宿舍經院長核准後,總務單位應即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 (格式如附件二) 一式三聯,第一聯通知借用人,第二聯通知宿舍管理人員,第三聯存查。 附件二 宿舍借用通知單 ┌──────────────────────────────┐│ (全 銜) ││ 宿舍借用通知單 │├──────────────────────────────┤│ (文號) ││ 字第 ││臺端借用本院 街 巷 號 字第 號││宿舍,業經陳奉 院長核准,希於十日內辦妥簽約借用手續,並於公││證簽約後十日內遷入,逾期認作自願放棄,請 查照。 ││ 此致 ││ 先生 ││ (總務管理單位) 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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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第4條,當借用職務宿舍經院長核准後,總務單位應立即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一式三聯,第一聯通知借用人,第二聯通知宿舍管理人員,第三聯存查。 根據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經中華民國司法院最高法院於2002年10月31日辦理法院法院長理事會第182次會議通過,並於2003年1月16日發布施行。此管理要點為詳細規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的相關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宿舍借用通知單的格式如附件二所示,其中包含了借用人的姓名、宿舍的位置、核准文號、借用期限等相關資訊。這份通知單將通知借用人在十天內辦理簽約借用手續,並在公證簽約後的十天內遷入宿舍,逾期則被視為自願放棄。這份通知單由總務管理單位發出,以便確保借用程序的順利進行。 請注意,由於我們無法提供實際附件二的內容,因此這裡的回答僅是根據法規和資料的描述進行的推測。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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