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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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借用人應先填具申請單 (格式如附件一) ,經單位主管證明送交總務單位登記後,會同有關單位審核得借用宿舍之等級,轉陳院核准,作為借用宿舍之依據。 附件一 ┌──────────────────────────────┐│ (全 銜) 借用職務宿舍申請單 │├────┬──┬──┬────────┬───┬───┬──┤│服務單位│姓名│職稱│眷 屬│到 職│申請宿│備考││ │ │ ├──┬──┬──┤年月日│舍等級│ ││ │ │ │稱謂│姓名│職業│ │ │ │├────┼──┼──┼──┼──┼──┼───┼───┼──┤│ │ │ │ │ │ │ │ │ │└────┴──┴──┴──┴──┴──┴───┴───┴──┘單位主管: 人事單位: 申請人 (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主辦人員審核意見│ │├────────┼─────────────────────┤│主管單位意見 │ │├────────┼─────────────────────┤│核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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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问题中并未提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第3條”。所以我無法針對這個問題進行逐條解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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