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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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法院之職務宿舍供庭長、法官、公設辯護人借住,借用之期間,以借用人在該法院任職期間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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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第2條規定,各法院的職務宿舍是供庭長、法官和公設辯護人借住使用的。借用宿舍的期間是以借用人在該法院任職的期間為限。這表示只有在借用人在該法院任職期間內,才能使用該法院的職務宿舍。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第2條
- 公設辯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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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