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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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各法院職務宿舍修繕費用,應由總務單位會同會計單位,擬具年度修繕計畫,經院長核定後,依據所擬計畫編列年度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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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第 15 條》,法院職務宿舍的修繕費用應由總務單位和會計單位共同協商,擬具每年的修繕計畫,並經院長核定後,根據該計畫編列年度預算。 參考資料範例:根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該法院屬於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總務單位和會計單位每年會商,制定職務宿舍的修繕計畫,包括所需費用和具體修繕項目。該計畫經臺北地方法院院長核定後,會根據修繕計畫的內容及相關經費需求,編列年度預算。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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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