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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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職務宿舍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致遭受損害無法居住者,總務單位應予緊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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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第 14 條規定,在職務宿舍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而遭受損害無法居住的情況下,總務單位應該立即進行緊急處置。根據該要點,總務單位可能會採取相應的措施,例如提供臨時住所給受損者,進行修繕或重建工作等。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第 14 條
- 不可抗力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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