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駕駛管理要點 第 2 條
快速跳轉
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記功或酌發獎金。 一 檢舉奸匪份子屬實者。 二 品德表現足為同事模範者。 三 平素愛惜公物,經常保持車輛清潔者。 四 對於意外之發生,能適時處理使公有財物免遭損失者。 五 對車輛經常注意檢修,全年內未發生故障者。 六 對車輛之保養能節修理費用,節省油料之損耗,有顯著事實者。 七 駕駛車輛三年內無違規及肇事紀錄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駕駛管理要點第2條的規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給予嘉獎、記功或發放獎金: 1. 檢舉奸匪份子屬實者。 2. 品德表現足以成為同事模範者。 3. 平常愛惜公物,經常保持車輛清潔者。 4. 對於意外事件的發生,能夠及時處理,使公有財物免遭損失者。 5. 對車輛經常注意檢修,一整年內未發生故障者。 6. 對車輛的保養能夠節省修理費用和燃油的損耗,並具有顯著的實際效果者。 7. 在三年內沒有違規或肇事紀錄的駕駛者。 例如,如果一位警察人員在執勤期間發現了一個匪徒並且成功檢舉,這就屬於駕駛管理要點第2條中的第一項情形,有可能可以獲得嘉獎或記功的獎勵。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駕駛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