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為加強駕駛管理,除依法令之規定辦理外,特訂定本要點以為執行獎懲考核之依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7.07.01
廢臺灣高等法院駕駛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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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記功或酌發獎金。
一 檢舉奸匪份子屬實者。
二 品德表現足為同事模範者。
三 平素愛惜公物,經常保持車輛清潔者。
四 對於意外之發生,能適時處理使公有財物免遭損失者。
五 對車輛經常注意檢修,全年內未發生故障者。
六 對車輛之保養能節修理費用,節省油料之損耗,有顯著事實者。
七 駕駛車輛三年內無違規及肇事紀錄者。
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申誡。
一 工作怠惰者。
二 不假擅離工作崗位者。
三 上班時間儀容不整穿著奇異服及拖鞋者。
四 穿拖鞋駕車者。
五 與同事吵架者。
六 車輛內部不潔、玻璃及外表留有灰塵者。
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或記大過。
一 有前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處分仍未改善而再犯者。
二 車輛因保養不良,經常損壞者。
三 浪費油料超過規定者。
四 未經主管核准,私用公車者。
五 車輛之檢驗未按公路機關規定辦理致發生錯誤者。
六 車輛行駛前未經檢查,致發生事故者。
七 因超速行駛及超越前車而受違規之處罰者。
八 車輛中被發現危險物品者。
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僱。
一 上班時間未經請假無故不到者。
二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重大者。
三 酗酒駕車肇事者。
四 不聽指揮違抗命令者。
五 侮辱或威脅主管者。
六 煽動是非影響工作者。
七 行車不當肇事情節重大不可宥恕者。
八 故意損壞車輛機件及公物者。
九 行為不檢影響機關聲譽者。
十 其他有觸犯刑章之行為者。
駕駛應遵守事項:
一 行車前注意保養並隨時檢查車輛維持清潔。
二 除依日常規定使用車輛外,臨時使用時應經主管人員核准。
三 車輛行駛應每月紀錄行經地點、里程表號碼、里程紀錄及油料消耗數量。
四 汽車機件損壞,應先填具汽車請修勘查表,報請總務單位主管轉呈院長核准後修理。
五 下班及星期例假日,應將車輛按指定地點停放,並將車門、車窗關鎖好。
六 上班時間不用車輛時,應在指定地點待命不得擅離。
違反前條各項之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依第三、四、五條之規定處分。
本要點經呈奉 院長核定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駕駛管理要點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87.07.0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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