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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7.07.01

臺灣高等法院駕駛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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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為加強駕駛管理,除依法令之規定辦理外,特訂定本要點以為執行獎懲考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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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記功或酌發獎金。 一 檢舉奸匪份子屬實者。 二 品德表現足為同事模範者。 三 平素愛惜公物,經常保持車輛清潔者。 四 對於意外之發生,能適時處理使公有財物免遭損失者。 五 對車輛經常注意檢修,全年內未發生故障者。 六 對車輛之保養能節修理費用,節省油料之損耗,有顯著事實者。 七 駕駛車輛三年內無違規及肇事紀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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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申誡。 一 工作怠惰者。 二 不假擅離工作崗位者。 三 上班時間儀容不整穿著奇異服及拖鞋者。 四 穿拖鞋駕車者。 五 與同事吵架者。 六 車輛內部不潔、玻璃及外表留有灰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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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或記大過。 一 有前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處分仍未改善而再犯者。 二 車輛因保養不良,經常損壞者。 三 浪費油料超過規定者。 四 未經主管准,私用公車者。 五 車輛之檢驗未按公路機關規定辦理致發生錯誤者。 六 車輛行駛前未經檢查,致發生事故者。 七 因超速行駛及超越前車而受違規之處罰者。 八 車輛中被發現危險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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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僱。 一 上班時間未經請假無故不到者。 二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重大者。 三 酗酒駕車肇事者。 四 不聽指揮違抗命令者。 五 侮辱或威脅主管者。 六 煽動是影響工作者。 七 行車不當肇事情節重大不可宥恕者。 八 故意損壞車輛機件及公物者。 九 行為不檢影響機關聲譽者。 十 其他有觸犯刑章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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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應遵守事項: 一 行車前注意保養並隨時檢查車輛維持清潔。 二 除依日常規定使用車輛外,臨時使用時應經主管人員准。 三 車輛行駛應每月紀錄行經地點、里程表號碼、里程紀錄及油料消耗數量。 四 汽車機件損壞,應先填具汽車請修勘查表,報請總務單位主管轉呈院長核准後修理。 五 下班及星期例假日,應將車輛按指定地點停放,並將車門、車窗關鎖好。 六 上班時間不用車輛時,應在指定地點待命不得擅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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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前條各項之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依第三、四、五條之規定處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駕駛管理要點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87.07.0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