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駕駛管理要點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或記大過。 一 有前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處分仍未改善而再犯者。 二 車輛因保養不良,經常損壞者。 三 浪費油料超過規定者。 四 未經主管核准,私用公車者。 五 車輛之檢驗未按公路機關規定辦理致發生錯誤者。 六 車輛行駛前未經檢查,致發生事故者。 七 因超速行駛及超越前車而受違規之處罰者。 八 車輛中被發現危險物品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駕駛管理要點第4條規定,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將予以記過或記大過: 一、有前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經處分後仍未改善並再次犯者。 例:某駕駛因超速行駛被處罰,並接受處分,但之後再次超速行駛。 二、車輛因保養不良而經常損壞。 例:某司機的車輛因未定期保養而經常發生故障。 三、浪費油料超過規定。 例:某駕駛以過度急腳加速和急速減速方式行駛車輛,導致燃油消耗過多。 四、未經主管核准而私自使用公車。 例:某車主未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將公共汽車用於個人用途。 五、車輛未按公路機關規定進行檢驗,導致錯誤發生。 例:某車輛未按照公路機關的檢驗規定進行檢驗,結果發現車輛存在問題。 六、車輛行駛前未經檢查,導致事故發生。 例:某駕駛在開車前沒有仔細檢查車輛狀況,導致事故發生。 七、因超速行駛或超越前車而受到違規處罰。 例:某駕駛因超速行駛或超越前車而接受違規處罰。 八、車輛中被發現搭載危險物品。 例:某車輛檢查時被發現載運危險物品。 以上是根據臺灣高等法院駕駛管理要點第4條進行釋義,並提供相關情境範例。
- 核名詞
- 錯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