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駕駛管理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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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申誡。 一 工作怠惰者。 二 不假擅離工作崗位者。 三 上班時間儀容不整穿著奇異服及拖鞋者。 四 穿拖鞋駕車者。 五 與同事吵架者。 六 車輛內部不潔、玻璃及外表留有灰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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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駕駛管理要點第3條,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被警告或申誡,具體情節輕重視情況而定: 一、工作怠惰者。 二、不經准許擅離工作崗位者。 三、上班時間儀容不整,穿著奇異服飾或拖鞋者。 四、在駕駛車輛時穿著拖鞋者。 五、和同事發生爭吵或衝突者。 六、車輛內部不整潔,車窗或外部留有灰塵等污漬者。 根據資料來源中的法源資訊,此法規並未提供具體的實例。
- 申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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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