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駕駛管理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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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僱。 一 上班時間未經請假無故不到者。 二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重大者。 三 酗酒駕車肇事者。 四 不聽指揮違抗命令者。 五 侮辱或威脅主管者。 六 煽動是非影響工作者。 七 行車不當肇事情節重大不可宥恕者。 八 故意損壞車輛機件及公物者。 九 行為不檢影響機關聲譽者。 十 其他有觸犯刑章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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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臺灣高等法院駕駛管理要點第5條的內容。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法規
- 非名詞
- 宥恕名詞
- 故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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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