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駕駛管理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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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應遵守事項: 一 行車前注意保養並隨時檢查車輛維持清潔。 二 除依日常規定使用車輛外,臨時使用時應經主管人員核准。 三 車輛行駛應每月紀錄行經地點、里程表號碼、里程紀錄及油料消耗數量。 四 汽車機件損壞,應先填具汽車請修勘查表,報請總務單位主管轉呈院長核准後修理。 五 下班及星期例假日,應將車輛按指定地點停放,並將車門、車窗關鎖好。 六 上班時間不用車輛時,應在指定地點待命不得擅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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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駕駛管理要點》第6條,駕駛人應遵守以下事項: 一、行車前注意保養並隨時檢查車輛維持清潔:駕駛人在行車前應確保車輛的保養和清潔狀況良好,並隨時檢查車輛的各項狀況。 二、臨時使用時應經主管人員核准:駕駛人如有臨時需要使用車輛的情況,應經主管人員核准後才能使用車輛。 三、車輛行駛應每月紀錄行經地點、里程表號碼、里程紀錄及油料消耗數量:駕駛人每月應紀錄車輛行經的地點、里程表號碼、里程紀錄以及油料消耗數量。 四、汽車機件損壞,應先填具汽車請修勘查表,報請總務單位主管轉呈院長核准後修理:如果汽車機件有損壞,駕駛人應先填寫汽車請修勘查表,並將其報請總務單位主管,經核准後才能進行修理。 五、下班及星期例假日,應將車輛按指定地點停放,並將車門、車窗關鎖好:駕駛人在下班或星期例假日時應將車輛停放在指定地點,並確保車門和車窗關好。 六、上班時間不用車輛時,應在指定地點待命不得擅離:駕駛人在上班時間不需要使用車輛時,應在指定地點等待,不得擅離。 以上資料來源:臺灣高等法院駕駛管理要點第6條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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