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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工友管理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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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僱。 一 上班時間未經請假無故不到者。 二 行為不檢盜取公物者。 三 在工作場所酒賭博者。 四 不聽指揮,違抗命令者。 五 侮廣或威脅主管者。 六 煽動是,影響工作者。 七 洩漏機關機密情節重大者。 八 其他一切有觸犯刑章之行為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工友管理要點第4條,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予以解僱: 1. 上班時間未經請假無故不到者。 2. 行為不檢盜取公物者。 3. 在工作場所酒賭博者。 4. 不聽指揮,違抗命令者。 5. 侮廣或威脅主管者。 6. 煽動是非,影響工作者。 7. 洩漏機關機密情節重大者。 8. 其他一切有觸犯刑章之行為者。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工友管理要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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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工友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工友管理要點第 4 條規定:「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僱。 一 上班時間未經請假無故不到者。 二 行為不檢盜取公物者。 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工友管理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