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工友管理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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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僱。 一 上班時間未經請假無故不到者。 二 行為不檢盜取公物者。 三 在工作場所酒賭博者。 四 不聽指揮,違抗命令者。 五 侮廣或威脅主管者。 六 煽動是非,影響工作者。 七 洩漏機關機密情節重大者。 八 其他一切有觸犯刑章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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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工友管理要點第4條,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予以解僱: 1. 上班時間未經請假無故不到者。 2. 行為不檢盜取公物者。 3. 在工作場所酒賭博者。 4. 不聽指揮,違抗命令者。 5. 侮廣或威脅主管者。 6. 煽動是非,影響工作者。 7. 洩漏機關機密情節重大者。 8. 其他一切有觸犯刑章之行為者。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工友管理要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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