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技工工友遴用管理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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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僱。 一 有前條所列各報情形之一,經勸導或處分仍再犯者。 二 上班時間未經請假無故不到者。 三 盜取公物者。 四 在工作場所酗酒、賭博者。 五 不聽指揮,違抗命令者。 六 侮辱或威脅主管者。 七 煽動是非影響工作者。 八 洩漏機關機密情節重大者。 九 行為不檢影響機關聲譽者。 十 與當事人或律師談論案情,或接受招待,收沒饋贈者。 十一 其他有觸犯刑責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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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技工工友遴用管理要點第7條,工友解聘的情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有前條所列各報情形之一,經勸導或處分仍再犯者。 (例子:工友在工作中反覆犯錯或犯了嚴重的失職行為,經過指導或處罰後仍然再次犯錯) 二、上班時間未經請假無故不到者。 (例子:工友未事先請假且無故缺席工作) 三、盜取公物者。 (例子:工友私自盜用或盜竊公司或機關的財物) 四、在工作場所酗酒、賭博者。 (例子:工友在工作環境中酗酒或參與賭博活動) 五、不聽指揮,違抗命令者。 (例子:工友不遵守上級的指示或違抗命令) 六、侮辱或威脅主管者。 (例子:工友對主管進行侮辱或威脅的言行) 七、煽動是非影響工作者。 (例子:工友故意挑起糾紛或煽動其他工友產生紛爭,影響工作環境) 八、洩漏機關機密情節重大者。 (例子:工友嚴重洩漏或外洩機關的保密資訊) 九、行為不檢影響機關聲譽者。 (例子:工友的行為不檢,給機關帶來不良的聲譽影響) 十、與當事人或律師談論案情,或接受招待,收沒餽贈者。 (例子:工友在處理案件時與當事人或律師私下交流,或接受他們的款待或禮物) 十一、其他有觸犯刑責之行為者。 (例子:工友涉及其他觸犯刑事法律的行為)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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