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階加強技工、工友之遴用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外,特訂定本要點以為遴用及執行獎懲考核之依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7.07.01
廢臺灣高等法院技工工友遴用管理要點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技工、工友之遴用得依左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 公開甄選。
二 同仁推薦。
三 登記評選。
新僱用之技工、工友應具備條件如左:
一 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 累想純正,品行光正,無不良嗜好。
三 年滿十六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之男性。
四 經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身心健康,身體無任何缺陷,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遴用技工、工友應由總務科先予面談,並調查其素行,如曾在其他單位服務,應調查其過去工作情形及離職原因。
新僱之技工、工友應先試用三個月,期滿成績合格者,予以正式僱用,其試用期間不能任用品性不端者,得隨時予以停止試用。
新僱之技工、工友應酕妥適當之舖保或人保,每年並應對保乙次。
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記功或酌發獎金。
一 檢舉奸宄份子屬實者。
二 品德表現足為同事楷模者。
三 平素愛惜公物,著有成績者。
四 對於意外事件之發生,能適時處理使公有財物免遭損失者。
五 拾物不昧者。
六 在工作崗位上有顯著貢獻,經常保持辦公室清潔者。
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申誡或記過、記大過。一 工作怠惰者。
二 上班時間在崗位以外逗留者。
三 辦公室之門、窗、玻璃留有灰塵座不擦者。
四 態度傲慢,言語粗暴者。
五 遞送公文擅自翻閱者。
六 錯送公文者。
七 損壞公物者。
八 遇有重要事件或意外事故推諉責任者。
九 與同事吵架者。
十 遲到早退者。
十一 上班時間儀容不整,穿著奇裝異服及拖鞋者。
十二 不假擅離工作崗位者。
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僱。
一 有前條所列各報情形之一,經勸導或處分仍再犯者。
二 上班時間未經請假無故不到者。
三 盜取公物者。
四 在工作場所酗酒、賭博者。
五 不聽指揮,違抗命令者。
六 侮辱或威脅主管者。
七 煽動是非影響工作者。
八 洩漏機關機密情節重大者。
九 行為不檢影響機關聲譽者。
十 與當事人或律師談論案情,或接受招待,收沒饋贈者。
十一 其他有觸犯刑責之行為者。
技工、工友應遵守事項。
一 上下班為配合職員辦公,上午提前半小時,下午延遲半小時下班。 (遇特殊事故得隨時提早或延長之) 。
二 各辦公室、法庭應每日清掃門窗、櫥櫃桌椅等,每日擦洗,每週大清掃一次,以保持整潔美觀。
三 遞送公文後應返回各辦公室候差,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四 上班時間內不得因閱讀書報而耽誤工作。
五 每日應按時簽到退,不得覓人代簽。
六 如因急事需暫時離開辦公室應事先向庭科室主管或管理人員報備,並依規定請假。
七 應愛惜公物,下班時應檢查門窗及關閉電燈、電扇等之電源,始得離開,如夏天冷氣開放,辦公室無人時應將冷氣機開關關閉,以節約用電。
八 私生活應嚴加檢點節儉勤勉,不得有奢侈、放蕩及冶遊,出入色情場所,滋生事端,足以損害名譽之行為。
違反前條各項之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依第六、七條之規定處分。
本要點經陳奉 院長核定施行,修正時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技工工友遴用管理要點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87.07.0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