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技工工友遴用管理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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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記功或酌發獎金。 一 檢舉奸宄份子屬實者。 二 品德表現足為同事楷模者。 三 平素愛惜公物,著有成績者。 四 對於意外事件之發生,能適時處理使公有財物免遭損失者。 五 拾物不昧者。 六 在工作崗位上有顯著貢獻,經常保持辦公室清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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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的臺灣高等法院技工工友遴用管理要點第 5 條,以下是該條的釋義: 根據該條第一款,如果有人檢舉奸宄份子並且屬實,該人可以被嘉獎、記功或酌發獎金。這意味著如果有人舉報了奸宄份子且舉報屬實,他們將得到相應的獎勵或獎金。 該條的第二款提到,如果有人在品德方面表現出色,足以成為同事的樣板,該人也可以被嘉獎、記功或酌發獎金。這意味著如果有人在品德方面有杰出表現,并被視為同事的模範,他們也有資格獲得獎勵或獎金。 第三款提到,如果有人平時愛惜公物並有成績,該人也可以被嘉獎、記功或酌發獎金。這意味著如果有人平時對公物愛惜有加並取得了成績,他們也有資格獲得獎勵或獎金。 該條的第四款提到,如果對於意外事件的發生,有人能夠適時處理並使公共財產免遭損失,該人也可以被嘉獎、記功或酌發獎金。這意味著如果有人在意外事件發生時能夠及時處理並保護公共財產的安全,他們也有資格獲得獎勵或獎金。 第五款提到,如果有人拾物不昧,也可以被嘉獎、記功或酌發獎金。這意味著如果有人發現了丟失的物品並誠實地歸還給失主,他們也有資格獲得獎勵或獎金。 該條的最後一款提到,如果有人在工作崗位上做出顯著貢獻並經常保持辦公室的清潔,也可以被嘉獎、記功或酌發獎金。這意味著如果有人在工作崗位上做出重要的貢獻並保持辦公室的整潔,他們也有資格獲得獎勵或獎金。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技工工友遴用管理要點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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