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技工工友遴用管理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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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用技工、工友應由總務科先予面談,並調查其素行,如曾在其他單位服務,應調查其過去工作情形及離職原因。 新僱之技工、工友應先試用三個月,期滿成績合格者,予以正式僱用,其試用期間不能任用品性不端者,得隨時予以停止試用。 新僱之技工、工友應酕妥適當之舖保或人保,每年並應對保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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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技工工友遴用管理要點第4條,遴用技工、工友應由總務科先予面談,並調查其素行,如曾在其他單位服務,應調查其過去工作情形及離職原因。 這項法規要求進行面談並調查技工、工友的素行和過去工作情形。總務科必須調查他們在其他單位的工作表現和離職原因。這些資料的目的是確保僱用的技工、工友品行良好並且有適合的工作經驗。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技工工友遴用管理要點(最新修改日期:2017年4月1日),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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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