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技工工友遴用管理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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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僱用之技工、工友應具備條件如左: 一 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 累想純正,品行光正,無不良嗜好。 三 年滿十六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之男性。 四 經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身心健康,身體無任何缺陷,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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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臺灣高等法院技工工友遴用管理要點第3條,新僱用的技工和工友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 國民中學以上學歷或具有同等學歷。 2. 潔身自愛,品行正派,沒有不良嗜好。 3. 年滿16歲以上,45歲以下的男性。 4. 通過公立醫院的身體健康檢查,沒有任何身體缺陷,體力足夠勝任工作。 這條法規的參考來源是臺灣高等法院技工工友遴用管理要點,其中並未提供具體的案例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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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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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