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技工工友遴用管理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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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申誡或記過、記大過。一 工作怠惰者。 二 上班時間在崗位以外逗留者。 三 辦公室之門、窗、玻璃留有灰塵座不擦者。 四 態度傲慢,言語粗暴者。 五 遞送公文擅自翻閱者。 六 錯送公文者。 七 損壞公物者。 八 遇有重要事件或意外事故推諉責任者。 九 與同事吵架者。 十 遲到早退者。 十一 上班時間儀容不整,穿著奇裝異服及拖鞋者。 十二 不假擅離工作崗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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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技工工友遴用管理要點第6條,凡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申誡、記過或記大過等處分: 1. 工作怠惰。 2. 上班時間在崗位以外逗留。 3. 辦公室的門、窗、玻璃未擦拭乾淨。 4. 態度傲慢,言語粗暴。 5. 擅自翻閱遞送的公文。 6. 錯送公文。 7. 損壞公物。 8. 遇到重要事件或意外事故時推諉責任。 9. 與同事吵架。 10. 遲到或早退。 11. 上班時間儀容不整,穿著奇裝異服及拖鞋。 12. 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根據資料中的參考資料,可得到以下例子: 根據第1點和第10點,如果一位技工工友在工作中表現怠惰並且經常遲到或早退,根據管理要點,可以給予相應的處分,例如警告或申誡。 根據第7點,如果一位技工工友損壞了公物,也可以根據管理要點給予相應的處分,例如記過或記大過。 根據第4點,如果一位技工工友的態度傲慢且言語粗暴,在工作中對同事不禮貌,也可以根據管理要點給予相應的處分,例如警告或記過。 以上是對臺灣高等法院技工工友遴用管理要點第6條的釋義和相關範例。
- 申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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