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懲戒委員會辦理律師懲戒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 條
十二、處分決議確定後十日內,行政人員應將全卷函送法務部,並檢具決議書函報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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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十二、處分決議確定後十日內,行政人員應將全卷函送法務部,並檢具決議書函報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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