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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懲戒委員會辦理律師懲戒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處分決議確定後十日內,行政人員應將全卷函送法務部,並檢具決議書函報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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