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懲戒委員會辦理律師懲戒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 條
十一、被付懲戒人或移送懲戒之機關、團體,對於決議請求覆審而提出理由書者,行政人員應於五日內,將繕本分別送達移送懲戒之機關、團體或被付懲戒人,並於律師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期限屆滿後十日內,將卷宗及證物送交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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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懲戒名詞
- 覆審名詞
- 繕本名詞
- 送達名詞
- 第九十八條第三項條文
- 律師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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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