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懲戒委員會辦理律師懲戒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 條
十、審查委員對於懲戒事件,未能依限辦理者,行政人員應填稽催單(如附件五、六)催請辦理。
回 律師懲戒委員會辦理律師懲戒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十、審查委員對於懲戒事件,未能依限辦理者,行政人員應填稽催單(如附件五、六)催請辦理。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