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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抽籤輪分: (一)分案時,實質一罪或裁判上一罪或數人共犯一罪之案件,其前案未審結者(已辯論終結而未宣判者,須經前案法官之同意),後案應分由前案合併審理前案之法官認無前開併案之原因而不同意合併審理者,應簽請院長准後退科依第二點規定重分。分案後,後案之法官發現係實質一罪或裁判上一罪或數人共犯一罪之案件,其前案未審結者,得儘速簽會前案之法官同意後報請院長核准,併前案辦理,前案法官停分同字號案件一件,後案法官補分同字號案件一件。但: 1.公、自訴案件,互不併案。 2.已分案後,後案被告人數多於前案時,不得簽請併案。 3.專庭案件不併入普通案件,普通案件得併入專庭案件;惟前後均屬專庭案件者,除有第五點第二、三項前案專庭優先之情形外,後案不併入前案。 (二)通緝歸案案件,應由原發佈通緝之股別審理。 (三)第一審法院移送有人犯案件,經輪值法官訊問後,全部被告當庭撤回上訴,而檢察官未提起上訴者,分由該輪值法官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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