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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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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案之程序: (一)分案採電腦抽籤,由庭長二人負責監督,每月依庭序輪換。輪值庭長因故不能監督分案時,由其代理庭長代理。 (二)分案,以每日所收之全部案件為單元,分案人員應於翌日將案件基本資料輸入電腦,第三日以小輪次方式抽籤後,列印分案清單及卷面,裝訂成卷。分案清單送請各中籤庭庭長蓋章,如未變更承辦股,即鍵入中籤股股別。各中籤庭輪值書記官無訛後,於分案清單蓋章,據以領取卷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第3條規定了分案的程序。根據該規定的第一項,分案是通過電腦抽籤進行的,每月由兩名庭長負責監督,並且每天輪流換人。如果輪值庭長因故無法監督分案,則由他的代理庭長代理。根據該規定的第二項,分案是以每天所收到的全部案件為單位進行的。分案人員在第二天將案件的基本資料輸入電腦,在第三天以小輪次的方式進行抽籤,然後列印分案清單和卷面,裝訂成卷。分案清單送交各中籤庭庭長蓋章,如果承辦股沒有變更,就將中籤股股別輸入電腦。各中籤庭輪值書記官查核無誤後,再在分案清單上蓋章,以便領取卷宗。 舉例來說,如果庭長A和庭長B負責監督分案,當天所有案件的基本資料輸入電腦後,第二天進行小輪次抽籤,然後列印分案清單和卷面,再由中籤庭的書記官查核無誤後領取卷宗。這樣可以確保案件的分配公平和準確性。

相關函釋 2

  • 股別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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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第 3 條規定:「三、分案之程序: (一)分案採電腦抽籤,由庭長二人負責監督,每月依庭序輪換。輪值庭長因故不能監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