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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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殊專業類型案件,應分歸專庭辦理,不足數再分普通案件。退科重分案件,依原字軌判別是否專庭案件。 少年專庭案件,與重大、性侵害專庭案件競合時,應歸少年專庭辦理。金融專庭案件,與重大、貪瀆專庭案件競合時,應歸金融專庭辦理。重大專庭案件與貪瀆專庭案件競合時,應歸重大專庭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與其他專庭案件競合時,應歸國民法官專庭辦理。 原住民族專庭案件與其他刑事專庭案件相互競合時,應分歸辦理之專庭,如本院「有關原住民族刑事案件專庭競合應分歸辦理之專庭表」所示。 法官承辦之專庭有變動者,應續辦變動前之未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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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第5條規定了特殊專業類型案件的分配原則。根據該條的規定,特殊專業類型案件應該優先分配給專門的專庭辦理,如果案件數量不足以分配給專庭處理,則可以分配給普通案件處理。退科再分案件則根據原來的審理專門分組來判斷是否屬於專庭案件。如果少年專庭案件與重大案件或性侵害專庭案件競爭,則應該由少年專庭處理。同樣地,如果金融專庭案件與重大案件或貪瀆專庭案件競爭,則應該由金融專庭處理。如果重大專庭案件與貪瀆專庭案件競爭,則應該由重大專庭處理。最後,如果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與其他專庭案件競爭,則應該由國民法官專庭處理。原住民族專庭案件如果與其他刑事專庭案件相互競爭,則根據「有關原住民族刑事案件專庭競合應分歸辦理之專庭表」進行分配。另外,如果法官所承辦的專庭有任何變動,則應該繼續處理變動前尚未結案的案件。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 (最新版本)
- 少年名詞
- 競合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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