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分案實施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停止或減少分案之原則: (一)法官調動離職(退休、辭職、審級調動、區域調動、七休一、留職停薪、帶職帶薪進修等)時,得於接到人事令後簽請自派令發布日起停止分案,但停分期間不得逾一個月;於退休或辭職時,併得簽請停分人犯在押審判案件。自簽停分案後迄離職日仍續分新案,所分新案未結部分,不列入計算其離職時之未結件數。新到職庭長、法官,先接辦離職庭長、法官所留之舊案,有不足者,再補分新案。 (二)庭長、法官請婚假、喪假、產假(含產前假、流產假)、陪產假、公傷假或連續五日以上之病假期間,應停止分案。請假手續在分案後提出者,已分之案件以折抵同字別案件方式辦理。但撤股或退科時之舊案重分,不受影響。 (三)庭長、法官因身體、健康、家庭或其他特殊變故,有減少分案或停止分案之必要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簽請院長徵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意見後,決定減少分案比例、種類及期間,或於相當期間內停止分案。如逾三個月者,每三個月簽請檢討一次,因重大疾病減少或停止分案者,每六個月簽請檢討一次。 (四) 1.經院長指定研究專案法律問題、有關法律之修正、撰寫專題研究報告、出國參加國際會議或考察業務而須撰寫考察報告者,或經司法院指定辦理事項之庭長、法官,得簽請院長徵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意見後酌定停分新案。 2.司法院或本院指派且係無償並費時一日以上之公假,公假期間停分新案。 3.依規定申請進修法官其承辦案件之停分、續辦、代管、退科重分以及進修期滿後案件之補分、折抵等事宜,由司法事務分配小組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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