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處理當事人聲請補發裁判書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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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刑事紀錄科於收受當事人聲請補發裁判書之書狀時,應即查明該案件之原承辦股,將聲請書狀分交該股書記官,如原承辦股業經裁撤,現有各股已無該股符,應分交辦理該裁撤股已結未了事務之書記官。 聲請補發之裁判書屬於未設股符之案件,或其他無相當人員處理之情形,民、刑事紀錄科第一科科長應指定書記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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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處理當事人聲請補發裁判書要點第1條,當民、刑事紀錄科收到當事人的聲請補發裁判書書狀時,應該立即查明該案件原承辦股的情況,並將聲請書狀交給相應的書記官處理。如果原承辦股已被裁撤,則應將聲請書狀交給處理裁撤股已結未了事務的書記官。如果聲請補發的裁判書屬於未設股符的案件,或者其他沒有相應人員處理的情況,民、刑事紀錄科第一科的科長應指定書記官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補發裁判書要點:https://law.judicial.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zEvTG9nby8wL1NpZ25lZEluZm8vMjAxSIGCVHN0YW5kYXJkIFRhYmxlIChhcyAwKQ--
- 裁判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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