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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處理當事人聲請補發裁判書要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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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刑事紀錄科於收受當事人聲請補發裁判書之書狀時,應即查明該案件之原承辦股,將聲請書狀分交該股書記官,如原承辦股業經裁撤,現有各股已無該股符,應分交辦理該裁撤股已結未了事務之書記官。 聲請補發之裁判書屬於未設股符之案件,或其他無相當人員處理之情形,民、刑事紀錄科第一科科長應指定書記官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處理當事人聲請補發裁判書要點第1條,當民、刑事紀錄科收到當事人的聲請補發裁判書書狀時,應該立即查明該案件原承辦股的情況,並將聲請書狀交給相應的書記官處理。如果原承辦股已被裁撤,則應將聲請書狀交給處理裁撤股已結未了事務的書記官。如果聲請補發的裁判書屬於未設股符的案件,或者其他沒有相應人員處理的情況,民、刑事紀錄科第一科的科長應指定書記官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補發裁判書要點:https://law.judicial.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zEvTG9nby8wL1NpZ25lZEluZm8vMjAxSIGCVHN0YW5kYXJkIFRhYmxlIChhcyAwKQ--

  • 裁判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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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處理當事人聲請補發裁判書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處理當事人聲請補發裁判書要點第 1 條規定:「一、民、刑事紀錄科於收受當事人聲請補發裁判書之書狀時,應即查明該案件之原承辦股,將聲請書狀分交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處理當事人聲請補發裁判書要點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