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處理當事人聲請補發裁判書要點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民、刑事紀錄科於收受當事人聲請補發裁判書之書狀時,應即查明該案件之原承辦股,將聲請書狀分交該股書記官,如原承辦股業經裁撤,現有各股已無該股符,應分交辦理該裁撤股已結未了事務之書記官。 聲請補發之裁判書屬於未設股符之案件,或其他無相當人員處理之情形,民、刑事紀錄科第一科科長應指定書記官辦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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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刑事紀錄科於收受當事人聲請補發裁判書之書狀時,應即查明該案件之原承辦股,將聲請書狀分交該股書記官,如原承辦股業經裁撤,現有各股已無該股符,應分交辦理該裁撤股已結未了事務之書記官。 聲請補發之裁判書屬於未設股符之案件,或其他無相當人員處理之情形,民、刑事紀錄科第一科科長應指定書記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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