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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處理當事人聲請補發裁判書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書記官收受聲請書狀後,應即呈,聲請補發事由不當或聲請人與該裁判所列之當事人無正當權利義務關係,應函知不予准許。如可補正聲請補發事由,應函知補正後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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