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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處理當事人聲請補發裁判書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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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書記官收受聲請書狀後,應即呈,聲請補發事由不當或聲請人與該裁判所列之當事人無正當權利義務關係,應函知不予准許。如可補正聲請補發事由,應函知補正後再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處理當事人聲請補發裁判書要點第2條規定,書記官在收到聲請書狀後,應立即檢核聲請事由是否適當,若聲請人與該裁判所列之當事人之間沒有正當的權利義務關係,或者聲請事由不當,書記官應函知不予准許。然而,如果聲請事由可以補正,書記官應函知聲請人進行補正後再進一步處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而提出上訴的人應向管轄的第二審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書狀,並在上訴期限內敘述具體的上訴理由。如果上訴書狀沒有敘述上訴理由,應在上訴期限屆滿後的二十天內補提理由書給原審法院。如果逾期未補提,原審法院仍應定期命其補正。這意味著提起第二審上訴時,如果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原審法院仍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果過期未補正,才能判決駁回。 根據刑事訴訟法再審編規定,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提出,並在書狀中敘述理由,同時附上原判決的副本和相關證據,並提出在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如果違反這一法定要求,法院應依法裁定駁回再審的聲請。這與大法官會議解釋第三○六號的說法一致,應先命令補正,而不是駁回議程的辯護人未明示以被告名義上訴的情況。

相關函釋 1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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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處理當事人聲請補發裁判書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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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處理當事人聲請補發裁判書要點第 2 條規定:「二、書記官收受聲請書狀後,應即呈核,聲請補發事由不當或聲請人與該裁判所列之當事人無正當權利義務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處理當事人聲請補發裁判書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