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臺灣高等法院處理當事人聲請補發裁判書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聲請補發經准時,應調出卷宗,抽取裁判書正本蓋用補發字樣章戳後發給。 卷內無餘存正本、卷宗已發送其他法院(檢察署)或逾保存期限已銷燬,應查調原本,製作抄本送蓋院印後發給,或函請卷宗所在之法院(檢察署)代為核發。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