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處理當事人聲請補發裁判書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聲請補發之裁判書,其原本或正本已掃描為 PDF 電子檔案者,准許補發時,得逕以掃描之正本發給,或依掃描之原本製作抄本送蓋院印後發給。但聲請補發事由為辦理強制執行時,應發給抄本。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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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聲請補發之裁判書,其原本或正本已掃描為 PDF 電子檔案者,准許補發時,得逕以掃描之正本發給,或依掃描之原本製作抄本送蓋院印後發給。但聲請補發事由為辦理強制執行時,應發給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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