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處理當事人聲請補發裁判書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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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聲請補發之裁判書,其原本或正本已掃描為 PDF 電子檔案者,准許補發時,得逕以掃描之正本發給,或依掃描之原本製作抄本送蓋院印後發給。但聲請補發事由為辦理強制執行時,應發給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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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處理當事人聲請補發裁判書要點第4條的內容是關於補發裁判書的方式。根據該條款,如果原本或正本已掃描為PDF電子檔案,當事人聲請補發時,可以直接以掃描之正本發給,或者以掃描之原本製作抄本後再蓋院印發給。但如果聲請補發是為了辦理強制執行時,應該發給抄本。這意味著當事人不需要等待原本或正本的紙本文件,可以直接使用掃描的電子檔案補發裁判書。 例如,如果當事人需要補發的裁判書已經有掃描成PDF檔案的正本,那麼當事人可以直接使用該PDF檔案作為補發的裁判書。另外,如果聲請補發裁判書是為了執行法院的判決,那麼法院會發給該案件的抄本。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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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