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處理當事人聲請補發裁判書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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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發裁判書以庭銜函送;聲請補發民事裁判書,聲請人並應預納補發書類費用及寄送之郵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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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處理當事人聲請補發裁判書要點第5條的規定,補發裁判書時,法院會以庭銜函的方式寄送。此外,聲請補發民事裁判書的當事人也需要預先支付補發書類的費用以及郵資。
- 裁判名詞
- 聲請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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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