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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處理當事人聲請補發裁判書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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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發裁判書以庭銜函送;聲請補發民事裁判書,聲請人並應預納補發書類費用及寄送之郵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處理當事人聲請補發裁判書要點第5條的規定,補發裁判書時,法院會以庭銜函的方式寄送。此外,聲請補發民事裁判書的當事人也需要預先支付補發書類的費用以及郵資。

  • 裁判名詞
  • 聲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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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處理當事人聲請補發裁判書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處理當事人聲請補發裁判書要點第 5 條規定:「五、補發裁判書以庭銜函送;聲請補發民事裁判書,聲請人並應預納補發書類費用及寄送之郵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處理當事人聲請補發裁判書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