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使用錄音錄影輔助民刑事紀錄注意事項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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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庭之錄音、錄影受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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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使用錄音錄影輔助民刑事紀錄注意事項第 2 條規定,法庭的錄音和錄影受到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的指揮和監督。根據高等法院民事庭第 109 年度曰陸上訴字第 424 號判決,法院錄音錄影的工作由法庭經理負責指揮和監督。法庭經理需確保錄音和錄影設備的正常運作,同時須監督錄音和錄影的記錄和保存工作,以確保證據完整和真實。
- 受命法官名詞
- 受託法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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