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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12.23

臺灣高等法院使用錄音錄影輔助民刑事紀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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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注意事項依司法院頒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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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庭之錄音、錄影受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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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庭錄音、錄影設備,應由總務科派員定期檢查,操作人員如發現有故障,亦應即時通知總務科檢修。如無法於開庭前修妥,應通知書記官轉報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並依其指示辦理。 操作人員於開庭完畢退庭時,應切實注意將錄音、錄影設備電源關閉,以確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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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案開庭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時,書記官宣告當日開庭之日期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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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刑事案件於本院確定或送上訴確定後,承辦書記官應通知地方法院依該辦法之規定除去錄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使用錄音錄影輔助民刑事紀錄注意事項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1.12.23,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