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注意事項依司法院頒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12.23
臺灣高等法院使用錄音錄影輔助民刑事紀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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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庭之錄音、錄影受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指揮監督。
三、開庭錄音、錄影由通譯、庭務員或有操作經驗之人負責操作。
四、法庭錄音、錄影設備,應由總務科派員定期檢查,操作人員如發現有故障,亦應即時通知總務科檢修。如無法於開庭前修妥,應通知書記官轉報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並依其指示辦理。
操作人員於開庭完畢退庭時,應切實注意將錄音、錄影設備電源關閉,以確保安全。
五、每案開庭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時,書記官應宣告當日開庭之日期及時間。
六、刑事案件於本院確定或送上訴確定後,承辦書記官應通知地方法院依該辦法之規定除去錄音。
七、本注意事項經院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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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使用錄音錄影輔助民刑事紀錄注意事項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1.12.23,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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