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使用錄音錄影輔助民刑事紀錄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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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案開庭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時,書記官應宣告當日開庭之日期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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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台灣高等法院在使用錄音錄影輔助民刑事紀錄時,根據注意事項第5條的規定,每次開庭點呼當事人時,書記官應當宣告當日開庭的日期和時間。根據此規定,書記官在呼喚當事人出席法庭時必須公告開庭的日期和時間,以確保當事人能準時到庭。這樣做的目的是保障當事人的權益並確保訴訟程序的公正性。例如,在一個刑事案件中,書記官在點呼被告時會公告開庭日期和時間,以確保被告能出席法庭並有足夠的時間準備辯護。
- 案由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宣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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