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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使用錄音錄影輔助民刑事紀錄注意事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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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案開庭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時,書記官宣告當日開庭之日期及時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台灣高等法院在使用錄音錄影輔助民刑事紀錄時,根據注意事項第5條的規定,每次開庭點呼當事人時,書記官應當宣告當日開庭的日期和時間。根據此規定,書記官在呼喚當事人出席法庭時必須公告開庭的日期和時間,以確保當事人能準時到庭。這樣做的目的是保障當事人的權益並確保訴訟程序的公正性。例如,在一個刑事案件中,書記官在點呼被告時會公告開庭日期和時間,以確保被告能出席法庭並有足夠的時間準備辯護。

  • 案由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宣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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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使用錄音錄影輔助民刑事紀錄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使用錄音錄影輔助民刑事紀錄注意事項第 5 條規定:「五、每案開庭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時,書記官應宣告當日開庭之日期及時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使用錄音錄影輔助民刑事紀錄注意事項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