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使用錄音錄影輔助民刑事紀錄注意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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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庭錄音、錄影設備,應由總務科派員定期檢查,操作人員如發現有故障,亦應即時通知總務科檢修。如無法於開庭前修妥,應通知書記官轉報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並依其指示辦理。 操作人員於開庭完畢退庭時,應切實注意將錄音、錄影設備電源關閉,以確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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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臺灣高等法院使用錄音錄影輔助民刑事紀錄注意事項第4條規定了以下兩個注意事項: 1. 法庭錄音、錄影設備的維護檢查: 根據該條規定,法庭錄音、錄影設備應由總務科的派員定期檢查,若發現故障,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總務科進行檢修。如果無法在開庭前修妥,則應通知書記官報告給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並根據他們的指示進行處理。 2. 電源關閉注意事項: 該條規定要求操作人員在開庭結束並退庭時,要確保將錄音、錄影設備的電源關閉,以確保安全。 以上兩項注意事項是為了保持法庭錄音、錄影設備的正常運作和安全性而設立的。這些措施旨在確保法庭紀錄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如果設備有故障,及時通知總務科修復可以確保法庭記錄的正常進行。結束時關閉電源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安全風險。
- 通知書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受託法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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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