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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使用錄音錄影輔助民刑事紀錄注意事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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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開庭錄音、錄影由通譯、庭務員或有操作經驗之人負責操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使用錄音錄影輔助民刑事紀錄注意事項第3條的規定,開庭時的錄音和錄影應該由通譯、庭務員或有操作經驗之人負責操作。這樣可以確保錄音和錄影的準確性和合法性。具體操作方式可以參考該注意事項的相關細則和指引。

  • 通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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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使用錄音錄影輔助民刑事紀錄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使用錄音錄影輔助民刑事紀錄注意事項第 3 條規定:「三、開庭錄音、錄影由通譯、庭務員或有操作經驗之人負責操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使用錄音錄影輔助民刑事紀錄注意事項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