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使用錄音錄影輔助民刑事紀錄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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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開庭錄音、錄影由通譯、庭務員或有操作經驗之人負責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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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使用錄音錄影輔助民刑事紀錄注意事項第3條的規定,開庭時的錄音和錄影應該由通譯、庭務員或有操作經驗之人負責操作。這樣可以確保錄音和錄影的準確性和合法性。具體操作方式可以參考該注意事項的相關細則和指引。
- 通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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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