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使用錄音錄影輔助民刑事紀錄注意事項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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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注意事項經院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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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使用錄音錄影輔助民刑事紀錄注意事項第7條規定,該注意事項經院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也要遵守。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使用錄音錄影輔助民刑事紀錄注意事項》,由臺灣高等法院所制定,於審判過程中使用錄音錄影輔助紀錄的相關規定。這項注意事項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審判過程的透明度和證據的可靠性。該項目於最近的修訂中並未找到具體的資料。 範例: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使用錄音錄影輔助民刑事紀錄注意事項》,如果有需要修正或更改前述注意事項的情況,該注意事項需要經過院長的核定後才能生效。想像我們現在正面臨一個需要修改的情況,院長根據內部審查程序核定修訂版本,在核定後的日期施行,並且該修訂版本需要遵守。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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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