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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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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贓物庫人員應注意妥慎保管贓證物品,准不得私自或借與他人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13條規定,贓物庫的人員在管理贓證物品時應該保持謹慎,不得擅自或借給他人使用,除非經過核准。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贓證物的安全和完整,防止任意的使用或洩露。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贓物庫人員在未經核准的情況下將贓證物借給其他人使用,這就違反了該條規定。

  • 贓物名詞
  • 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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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13 條規定:「十三 贓物庫人員應注意妥慎保管贓證物品,非經核准不得私自或借與他人使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