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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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贓物庫人員應注意妥慎保管贓證物品,非經核准不得私自或借與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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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13條規定,贓物庫的人員在管理贓證物品時應該保持謹慎,不得擅自或借給他人使用,除非經過核准。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贓證物的安全和完整,防止任意的使用或洩露。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贓物庫人員在未經核准的情況下將贓證物借給其他人使用,這就違反了該條規定。
- 贓物名詞
- 非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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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