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院為期妥速有效管理贓證物品,特訂定本管理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2.04.25
廢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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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院贓證物品之收受、保管、調取及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辦理外,悉依本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 本院刑事案件贓證物品之保管,係先經收發室收受復轉送刑事科保管,俟分案後轉交承辦書記官領取,再由書記官填贓證物品保管單連同證物轉送贓物庫保管。
四 一般贓證物品因隨卷附送者由收發室收受清點後送刑事科俟分案後轉交承辦股領取。遇有體積龐大或數量過多、搬運困難或清點費或者及毒品、貴重物品、槍彈等危險物品,應會同贓物庫清點,先送贓物庫,俟分案後由承辦書記官補送贓證物品保管單與贓物庫。
五 贓物庫設「贓證物品保管登記簿」依收案日期先後順序登記、編保管號,並依序放置。
六 危險物品如係易暴物、易燃物、劇毒化學物品、瓦斯、汽油之類不得收受,應由移案機關做適當處理並拍照、取據附卷。
不適 (如食物等類) 或不便 (如動植物等類) 保管之贓證物品不宜收受,應由移案機關自行保管或交適當之人保管或自為適當處理或僅送樣品,必要時得報請法官裁定先行拍賣,將價款隨案移送。
七 贓證物品之保管除左列物品應分類保管外,一般物品應依年、月、日編號順序排列整齊。
(一) 新臺幣應密封繳入國庫。
(二) 貴重物品:如金銀、外幣、有價證券等應密封送國庫保管。
(三) 槍砲、彈藥等 (制式) 應嚴密分別存放保險櫃中,以策安全,並固定每季末月會同總務科長及有關人員全盤清點一次具報。
(四) 鴉片、嗎啡、海洛英或其他等慣品應密封保管於保險櫃內,並固定每季末月會同總務科長及有關人員全盤清點一次具報。
八 對同案補送或再扣押之贓證物品,應併入原案,編列同一保管字號,以利管理。
九 存庫贓證物品,開庭調取者,書記官應於前一日填妥「調取贓證物品通知單」副本送贓物庫,於開庭當日由庭務員持正本向贓物庫調取。
十 調取贓證物品開庭提示,如係密封,經啟封者,應請法官於用畢送還時,仍應再加密封,並註明啟封日期,加蓋印章或簽名,以明責任。
十一 調取贓證物品送鑑驗機關鑑驗時,書記官應於函內敘明,如因鑑驗致其物品有損耗或破毀者,請於鑑驗書內註明損耗或破毀之情形及數量。鑑驗完畢送還時,如未註明或其註明與際不符者,應即追查。 (如因短少或破損者,書記官應附具相關文件影本並註明,以資查考)
十二 贓物庫對贓證物品之調取與送還,均應在登記簿記載其事由及日期。
十三 贓物庫人員應注意妥慎保管贓證物品,非經核准不得私自或借與他人使用。
十四 贓物庫接到書記官移送執行清單,應即將贓證物品交收發室隨文附發,不能隨文附發者,應交由書記官派人專送。
十五 贓證物品自收案後六個月尚未接獲移送執行通知者,贓物庫應主動向原承辦書記官查詢案件進行情形,如已終結應從速處理,對於舊案每三個月分股造表清查一次。
十六 對於發回更審案件如有贓證物者,應由刑事科通知贓物庫變更案號、案由、股別。
十七 贓物庫承辦人應按月將贓證物品案件收結情形及每年每季末月清理舊案列表送總務科長、書記官長轉陳 院長核閱。
十八 書記官長、總務科長應經常巡視贓物庫,勤加督導,以提高工作績效。
十九 本管理要點經 院長核定後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報請 院長修正之。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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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全文共 1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2.04.25,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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