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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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危險物品如係易暴物、易燃物、劇毒化學物品、瓦斯、汽油之類不得收受,應由移案機關做適當處理並拍照、取據附卷。 不適 (如食物等類) 或不便 (如動植物等類) 保管之贓證物品不宜收受,應由移案機關自行保管或交適當之人保管或自為適當處理或僅送樣品,必要時得報請法官裁定先行拍賣,將價款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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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第6條的規定,危險物品如易暴物、易燃物、劇毒化學物品、瓦斯、汽油等不得收受,應由移案機關做適當的處理並進行拍照取得相關資料附卷。對於不適宜保管(如食物)或不便保管(如動植物)的贓證物品也不宜收受,應由移案機關自行保管或移交給適當的人保管,或自行進行適當的處理,或僅送樣品。必要時可以報請法官裁定先行拍賣,並將價款隨案移送。依據法源資訊提供的資料中,依法官裁定先行拍賣的情況,可以舉出報請法官裁定先行拍賣之範例,該案中的贓證物品即為毒品、化學物品等危險物品。
- 拍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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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